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出口產品包裝用瓦楞紙板標準
udc 676-76 :621-798
corrugated fibre board for export products
gb 5034-85
本標準適用于制造出口產品運輸包裝用瓦楞紙箱的瓦楞紙板(以下簡稱瓦楞紙板)。
1 術語1.1 瓦楞紙板 由箱板紙和通過瓦楞輥加工成波形的瓦楞紙粘合而成的板狀物.1.2 單瓦楞紙板 由兩層箱板紙和一層瓦楞紙加工而成的瓦楞紙板見圖1。1.3 雙瓦楞紙板 由兩層箱板紙、兩層瓦楞紙和一層夾芯加工而成的瓦楞紙板。 2 技術要求2.1 種類 按照瓦楞紙板的物理強度,將單瓦楞紙板和雙瓦楞紙板分別分為4種,見表1。表1
種 類
面里紙總克重 g
耐波度 kgf/cm2
戳穿強度 kg-cm
邊壓強度 kgf/cm
粘合強度 kgf/楞·10cm
水分 %
單瓦楞紙板
1
400以下
8
50
4
6
11±3
2
401-500
12
65
5
3
500-640
16
85
641以上
20
100
7
雙瓦楞紙板
90
105
125
26
140
9
注:①水分是指瓦楞紙板離機后30-60min時的水分。 ②表1不包括b型單瓦楞紙板和b/b型雙瓦楞紙板。 ③各項指標均按本標準附錄a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2.2 材料2.2.1 加工瓦楞紙板使用的箱板紙,必須符合表2的技術要求。表2
指 標
規 定
定量,g/m2
180 ±5%
200 ±5%
220 ±5%
250 ±5%
280 ±5%
300 ±5%
320 ±5%
360 ±5%
緊度,g/cm2不小于
0.72
耐用破度kgf/cm2不小于
6.6
6.8
10
11
耐折度(橫向)不小于
80
120
400
420
500
環壓強度(橫向)kg不小于
21
24
28
31
33
35
40
表面吸收重量,g/mw(正/反)不大于
30/60
水分,%
7-11
2.2.2 加工瓦楞板使用的瓦楞原紙,必須符合表3的技術要求。2.2.3 加工瓦楞紙板使用淀粉粘合劑或使用具有同等粘合效果的其他粘合劑,不得使用硅酸鈉。2.3 楞型 瓦楞楞型采用表4所列的3種。表3
125g/m2
125±4
150±4.5
180+5 -9
厚度,mm
0.22+0.03 -0.22
0.24+0.03 -0.22
0.27+0.03 -0.22
耐破度,kgf/cm2不小于
2.5
3.5
裂斷長(縱向),m不小于
4000
環壓強度(橫向),kg不小于
14
18
9±2
施膠度,mm
0.5-0.75
表4
瓦楞高度,mm
楞數,個/300mm
a
4.5-5
34±2
b
3.5-4
40±2
c
2.5-3
50±2
2.4.1 瓦楞紙板粘合牢固,瓦楞規整,無臟污、裂紋、折痕等有礙使用的缺點。物理強度和水分含量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2.4.2 在每1m的單張瓦楞紙板上,不得有大于20mm的曲翹。2.4.3 單瓦楞紙板的厚度,不能低于表4規定的相應瓦楞高度的上限數值,雙瓦楞紙板的厚度,不能低于相應兩種瓦楞高度的上限數值之和。2.4.4 瓦楞紙板的規格尺寸要符合訂貨合同的規定。紙板兩端不粘合部分及不整齊部分不大于8mm。3 驗收規則3.1 瓦楞紙板應成批交貨。生產廠保證出廠的瓦楞紙板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出具合格證。3.2 需方按本標準進行驗收。當發現某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可對不合格的指標進行復驗。3.3 瓦楞紙板的破裂強度、戳穿強度、邊壓強度、粘合強度、規格尺寸、水分及厚度七項主要技術指標,有一項不合格者,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4 包裝、運輸、儲存4.1 生產廠應根據用戶的要求對瓦楞紙板進行包裝。4.2 應保證瓦楞紙板在運輸過程中不直接受雨、雪、曝曬和污染的影響。裝卸時不得從高處扔下,不得使用有損產品質量的工具。4.3 儲存倉庫應保持通風干燥,短期露天存放必須有良好的苫、墊等防護措施。
粵公網安備 44190002002627號